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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21号通告
2020-03-27

    为落实省疫情防控三级响应指导意见,加快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秩序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    一、进一步放开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

  (一)美容院、保健按摩店、酒吧、民营医院、个体诊所等服务行业恢复正常经营。

  (二)公园、景区、博物馆、展览馆、图书馆、体育健身场馆等各类公共场所全面放开。

  (三)餐饮业恢复堂食,就餐人员保持安全距离,使用公筷、公勺,倡导分餐制。

  (四)宾馆、旅店、民宿、理发行业,取消限制性条件,恢复正常经营。

  (五)药店取消“夜间售药”模式,恢复正常经营。继续加强退烧药管理。

  (六)地下商业街、公共洗浴、游泳馆、电影院、棋牌室、游艺厅、网吧、KTV歌厅、儿童娱乐场所暂缓营业。继续禁止大型会议、集中培训、婚礼庆典等人员聚集活动。

  (七)各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及相关行业防控要求,加强场所消毒、通风,严格遵守职业卫生相关规定。

  (八)顾客需戴口罩、测体温、扫龙江健康码(绿码)进入服务场所。有发热、咳嗽等症状的人员严禁进入服务场所;若发现有上述症状人员,经营业主必须予以劝离。

  (九)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,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、存在风险隐患的经营单位,一律予以关停。

    二、强化边界、小区精准管控

  (十)继续强化边界进入人员信息监控,严格落实测温、扫码、戴口罩三项措施。

  (十一)对进入小区、村屯、林场所人员继续实行测温、扫码、戴口罩管理,对小区出行人员不再扫码、测温。

  (十二)对小区内持红码、黄码的居家隔离人员,继续严格落实管控措施。

  (十三)对来自低风险地区人员,不再进行隔离观察,需与社区签订承诺书,就“本人14天内没有到过中、高风险地区,14天内没有发烧咳嗽等症状,到达居住地(或投奔地)后自动居家观察体温48小时,自觉不到人多场所聚集,不搞家庭聚会”等事项做出承诺。如承诺事项不实或违反承诺的,负相应法律责任。

  (十四)对来自中风险及以上地区人员,严格实行14天居家或集中隔离。

  (十五)对境外入伊人员,严格实行14天集中隔离。

    本通告自330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伊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     

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          

2020327日            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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